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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娃照片制作成软色情表情包?低俗、无趣、违法!

时间: 2024-08-06 02:54:06 |   作者: 瓜果类

详细介绍

  近来,一些网络站点平台上,一张张小朋友的照片成为“引流”方式,并配有“撩汉/撩妹套路”“情侣开车表情包”等描述,流行之余让人颇为不适。有关有经验的人指出,萌趣化的儿童色情无论采取何种传播形式做包装,都已触及法律、道德底线。

  表情包本身作为一种网络社交语言,具有超越文字的意义。萌娃表情包如果只是萌趣、可爱,让人哈哈一笑也无妨,但是如果代言的是羞于启齿的性需求、黄段子,就不是脑洞大开那么简单。

  究其原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邓丽和记者说,在网络技术普及应用的当下,个人网络素养、社会网络文明都还有待养成,现实社会中人的各种欲望和复杂人性可能在未经审视、反省和规范的情形下即在网络层面予以折射和传播,从而形成纷繁芜杂、泥沙俱下的网络现象。儿童影像及形象的色情或软色情利用就是这样一种现象。

  看到一个学龄前女童躺在床上,被P上了“来吧!禽兽!我准备好了”的文字,没觉得让人忍俊不禁,只觉得哪里不对劲。在电子商务平台检索,还有各种“萌娃”表情包在售,价格多在几块钱。这些表情包的照片哪里来的?谁制作、传播、出售的?都值得深究。

  邓丽认为,此现状本质上是对儿童个体甚至儿童群体形象的肆意侮辱和损害,违反人类社会业已达成和建立的优先保护儿童的共识和法则。如果说成人社会是一个充满危险和风险的丛林社会,那么作为主导者和主要参与者的成人更应当无比珍视我们的价值观中业已形成的这种共识,即为儿童捍卫一方成长的净土和一个抵达未来文明的机会。

  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中,对公民的肖像权、隐私权等进行了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方法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有的软色情表情包,可能关联儿童本人形象与色情印象,或配文本身也可能构成对儿童的侮辱,这一些状况都会造成儿童社会评价降低、名誉贬损,从而侵犯儿童名誉权。

  孩子虽小,也是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但很多家长对此并无意识,有的在朋友圈发布萌娃趣照,也有的是主动做成表情包,为自己的自媒体号引流,进而被别有用心的人搜集,重新配文生成低俗“性”表情包。

  相较于童星的照片制作表情包容易被发现、被维权,用普通孩子的照片做成的表情包,监护人往往因采样难、维权成本高而作罢。而选择外国童星则既有利于广泛传播,又被权利人知悉的可能性更小一些,因此更容易被不良商家使用。

  毫无疑问,供发布这些恶俗表情包的网络站点平台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一切色情低俗内容”被写进几乎所有APP的使用条款,但近年来查处的打擦边球、甚至公开以此营业的不在少数。而这类涉儿童的色情表情包则因为“事不大”“没违法”往往被忽视。

  实际上,制作、传播儿童软色情表情包“事并不小”,其行为可能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甚至犯罪。

  国际人权层面,《儿童权利公约》第34条规定,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利用儿童充当淫秽题材等。中国不仅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且已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全面承担起防治儿童色情制品的国家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肯认儿童是平等、独立的法律主体,其合法权利和利益不容任何组织和个人肆意损害。民法典关于民事权利尤其是人格权的有关规范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109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110条、990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方法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第1019条)。利用特定儿童影像制作、传播色情或软色情信息或制品,显然损害到儿童个体的上述权益,儿童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相关违法主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多种形式。

  同时,针对色情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明确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第77条将利用互联网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的行为界定为网络欺凌行为,规定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除了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依法寻求上述救济外,该法第五章还详细规定了网信部门及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各部门的职责,信息处理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而且,该法第79条还确立了全民监督和举报规则,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都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关于此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后果,该法第121条规定,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来得到的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利用网络传播淫秽信息(包括图片);散布他人隐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都是违法行为。

  依据刑法,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若儿童软色情表情包有可能被认定为“淫秽信息”,此类表情包的制作者、传播者都可能会被追责。

  如何杜绝此类表情包的传播,邓丽认为,在具体实践中,对于利用儿童影像及形象制作、传播色情或软色情信息或制品的行为,国家执法机关、网络从业主体乃至全体公民都应依法履行法律义务,致力于净化互联网空间,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护卫人类社会的未来建设者。

  在法律救济方面,不仅受害儿童个体及其监护人要充分的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有关国家机关也要善尽职责,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多项制裁机制对利用儿童形象大肆制作、传播色情信息的市场主体、网络从业主体等予以清理和整顿,比如检察机关在公诉机制之外运用公益诉讼机制,更有效地遏制此种亚产业、亚文化的蔓延。

  同时家长需要有保护孩子的意识。近年来萌娃短视频的走红,让一些家长看到营销孩子的短期暴利,从才艺展示、童言童语到有策划地讲成人笑话、暴饮暴食,都在搏眼球出位。而孩子长大,看到自己被如此营销,不知做何感想。而且这种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也没有一点好处。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事件,有几率发生在日常生活或者网络世界一些不经意的角落。如何提升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让法律和道德的阳光照进这些隐秘的角落,是在技术进步、违法手段也层出不穷的今天,整个社会都应该严肃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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